4月24日从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获悉,交通运输部拟发布《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实施办法》,要求班轮经营者依法经营,禁止以“零运价”、“负运价”等恶性杀价手段承揽货物,以维护我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目前,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
据了解,在实施办法中,交通运输部提出拟实施运价备案制度。该制度仅涉及备案运价幅度,备案义务人仅备案中国港口至外国基本港的出口集装箱货物海运运价最低价和最高价。在实际运价超出备案运价幅度时,才需重新备案。
“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需报备的运价为协议运价和公布运价,因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每天产生的协议运价数量很大,备案量也就很大。‘运价幅度’的设置,既符合《国际海运条例》的要求,又减少班轮公司备案工作量,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又加强了监管效果。”部水运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考虑到备案的运价为运价幅度,在充分考虑运价备案的工作量基础上,拟发布的《实施办法》已给予班轮公司定价一定的灵活性,各班轮经营者需保持运价幅度稳定30天,如自行调整运价幅度,需重新报备。
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运价备案手续或未执行备案运价的,交通运输部将依照《国际海运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班轮经营者备案的运价超出正常、合理的范围,严重偏离同一航线同类规模班轮经营者的平均运价水平并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将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第五章规定实施调查。经调查,班轮经营者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交通运输部将采取限制其航班数量、中止运价本或者暂停受理运价备案等限制性、禁止性措施,直至撤销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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