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4〕85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4-11-28 【生效日期】2014-12-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汽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进口环节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取消酒精进口环节消费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执行。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