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4〕90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4-12-12 【生效日期】2014-12-13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 三、航空煤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继续暂缓征收。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201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