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 【文 号】公告〔2015〕12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5-4-13 【生效日期】2015-4-13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的规定,海关总署已取消“保税工厂设立”行政审批项目,并废止了相关规章。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此前已按照保税工厂管理的企业,其为制造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和加工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数量合理的化学物品,仍予以保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1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