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ash内容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4号(关于修改《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中“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字号 】 2012-02-15

  我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已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中的商品名称及编码由2002年版《协调制度》(HS)向2007年版《协调制度》转换达成一致。现将转版后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予以公布。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5年第32号所附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同时废止。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深圳市宝行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3-2007 BUSHJ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755-33377088 传真:0755-33377211 E-mail:shenzhen@bushjet.com
粤ICP备060387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