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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货运站经营人案例分析

【字号 】 2012-10-13

  案由:

  上海一家公司(以下称发货人)出口30万美元的皮鞋,委托集装箱货运站装箱出运,发货人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皮鞋送货运站,并由货运站在卸车记录上签收后出具仓库收据。该批货出口提单记载CY-CY运输条款、SLAC(由 <BR>&nbsp;<BR>货主装载并计数)、FOB 价、由国外收货人买保险。国外收货人在提箱时箱子外表状况良好,关封完整,但打开箱门后一双皮鞋也没有。也许有人会提出,皮鞋没有装箱,怎么会出具装箱单?海关是如何验货放行的?提单又是怎样缮制与签发的?船公司又是怎样装载出运的?收货人向谁提出赔偿要求呢?

  处理:

  1、收货人向发货人提出赔偿要求

  由于出口提单记载“由货主装载并计数”,收货人根据提单记载向发货人索赔,但发货人拒赔,其理由:“尽管提单记载由货主装载并计数,但事实上皮鞋并非由货主自行装载,在皮鞋送货运站后,货运站不仅在卸车记录上签收,而且又出具了仓库收据。仓库收据的出具表明货运站已收到皮鞋,对皮鞋的责任已开始,同时也表明货主责任即告终止。因此,提单记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此外,提单记载CY-CY运输条款并不能说明整箱交接,因为该批皮鞋由货运站装箱。而且,装载皮鞋的集装箱装船后,船公司已出具提单,更为主要的是集装箱货物交接下买卖双方风险以货交第一承运人前后划分,由于集装箱运输下承运人的责任是从“接受货开始”,因而随着货交承运人,其贸易风险也转移给了买方。

  2、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

  当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出赔偿时,承运人认为:“提单记载的运输条款是CY-CY”,即整箱交接,提单的反面条款也规定:“整箱货交接下,承运人在箱子外表状况良好下,关封完整下接货、交货”。既然收货人在提箱时没有提出异议,则表面承运人已完整交货。承运人进一步说:“至于提单上记载由货主装载并计数,因为对承运人来说是货运站接受的已装载皮鞋的整箱货,事实上并非知道箱内是否装载皮鞋”。提单正面条款内容对提单签发人、提单持有人具有法律效力。

  3、收货人向保险人提赔

  当收货人向保险人提赔时,保险人也拒赔,并提出:“此种赔偿归属于集装箱整箱货运输下的‘隐藏损害’,即无法确定皮鞋灭失区段和责任方”。如收货人向保险人提赔,收货人应向保险人举证说明皮鞋灭失区段、责任方,这样才可保证在保险人赔付后可行驶追赔权,即进行“背对背”赔偿。保险人进一步说:“整箱货隐藏损害同时应具备三个条件:

  ①货物灭失或损害发生在保险人责任期限内;

  ②货物灭失或损害属保险人承保范围的内容;

  ③箱内货名称、数量、标志等装载必须与保单内容记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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