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2〕27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2-5-29 【生效日期】2012-5-29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有效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2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2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 该两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