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2〕34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2-6-27 【生效日期】2012-6-27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有效
2006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年6月28日起,期限为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2年6月28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环氧氯丙烷(税则号列为291030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5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