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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外国籍船舶临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准入前公示

【字号 】 2010-07-08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在2010年7月-11月期间,使用外国籍船舶承担以下航次国内临时运输:

  7月份2个航次:上海—青岛,运输1台门机和1台龙门吊;

  上海—龙口—盘锦,运输2台岸桥和2台门机。

  8月份2个航次:江阴—厦门,运输10台场桥;

  南通—海口,运输5台轨道吊。

  9月份3个航次:上海—营口,运输4台岸桥;

  上海—厦门,运输5台岸桥;

  上海—厦门,运输4台岸桥。

  10月份2个航次:江阴—厦门,运输11台场桥;

  上海—厦门,运输4台岸桥。

  11月份1个航次:上海—厦门,运输2台岸桥和4台场桥。

  上述运输要求船舶技术条件:整机重大件运输船。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确实没有中国籍船舶满足上述运输需求的,我部将允许租用外国籍船舶运输。

  现就上述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如有满足上述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请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010-65292657,65292619。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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